曝光!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公布十大涉渔典型案例

2022-11-24 阅读数 45961


长江“十年禁渔”以来,长沙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年禁渔”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扛牢十年禁渔政治责任。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坚持协防联动、高效推进基本方略,坚持“空地水一体打击、人防+技防”执法模式,切实加大涉渔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一大批违法违规捕捞工具被依法收缴销毁,违法捕捞基本杜绝,非法垂钓有效遏制,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保持对涉渔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现选取10起近年来办理的涉渔违法案件进行公布。

一、宋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2月17日20时55分,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心区农业农村局在开展联合执法巡查时,发现宋某某在湘江天心区兴马洲渡口禁渔水域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宋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违法从事电力捕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3月20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3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年11月27日,天心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宋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天;支付渔业生态修复补偿款1924.1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何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5月12日23时45分,何某在浏阳河开福区长沙学院正南门禁渔水域使用电鱼机等禁用工具捕捞,被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证据登记保存便捷式移动电源(型号:1000A)一个,电鱼杆(长2.1米)两根,渔获物0.7公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5月25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8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年10月22日,开福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何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三、刘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7月9日15时33分,刘某某在浏阳河开福区长沙学院正南门禁渔水域使用地笼等禁用工具进行捕捞,被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证据登记保存地笼5副、渔获物3.95公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7月14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水警大队。7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年11月23日,开福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要求其购置10㎝以上滤食性鱼类苗种(鲢1000尾、鳙1000尾)放流浏阳河水域,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四、谢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9月19日11时09分,谢某某在湘江岳麓区坪塘水域使用地笼等禁用工具进行捕捞,被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证据登记保存地笼1副。经查,谢某某首次利用地笼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无渔获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9月19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9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鉴于谢某某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2022年2月25日,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潘某某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2020年3月19日2点08分,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常态化执法巡查时,发现潘某某在浏阳河芙蓉区国防科大禁渔水域使用丝网捕捞。当事人虽无渔获物,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有关规定。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有关规定。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湘农发〔2018〕130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了潘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陈某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2020年5月9日4时08分,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常态化执法巡查时,发现陈某在浏阳河开福区江湾禁渔水域使用流网捕捞。当事人虽无渔获物,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有关规定。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湘农发〔2018〕130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了陈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吴某使用电鱼方法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案

2021年5月13日0点30分,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常态化执法巡查时,发现吴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非禁渔水域使用背包式电鱼机捕捞。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背包式电鱼机1台,收缴渔获物2.1公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有关规定。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湘农发〔2018〕130号)等规定,给予了吴某没收背包式电鱼机1台、没收渔获物2.1公斤、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某渔具店销售禁用渔具案

2022年2月28日10时17分,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某小区一渔具店正在销售锚钩、单层刺网(小于法律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多层刺网等禁用渔具,货值金额合计9149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有关规定。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湘农发〔2021〕5号)等规定,给予了该渔具店经营者没收禁用渔具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王某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2022年4月6日8时45分,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智慧渔政”线上巡查,发现王某在湘江天心区李家坪禁渔水域一趸船上使用罾(zēng)网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当即赶往该水域执法,现场查获渔获物74尾(0.5千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有关规定。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渔业)》(湘农发〔2021〕5号)等规定,给予了王某没收渔获物74尾(0.5千克)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李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案

2022年3月8日14时45分,李某在湘江开福区捞刀河口水域违法使用真饵复钩进行垂钓,被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证据登记保存钓具3根,真饵复钩72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3月8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3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后由湖南省生态志愿服务联合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被告在长沙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义务巡护渔业水域五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与当事人达成“被告李某于长沙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义务参与巡护渔业水域五次。”协议。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上述典型案件的严厉查处,体现了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重拳打击涉渔违法行为、扎实推进“十年禁渔”坚强决心。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坚决向违法涉渔行为说“不!”,共同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涉渔举报电话:0731-82273400。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3日


来源:长沙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

编辑:菜菜

二审:吴雯倩

三审:邓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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