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害人害己

2016-08-25 阅读数 444255

“点完鼠标点钞票”,在网络上,诸如此类极具诱惑的帖子层出不穷,其后可能就潜伏着网络传销的黑手。

2007年初,石某、吴某、杨某、刘某、高某等人先后在武汉市、重庆市等地密谋,虚拟网上电子基金,以传销方式销售该基金。石某将私募基金主要内容、新智网视频专题等网络文摘下载到自己的U盘中。石某、吴某、刘某编制“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网站,虚构该公司海外背景、投资前景,并发布一系列关于“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的虚假信息。其后,石某、吴某、刘某等人以每股360元、每天5%的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发展成员提成奖”、“中心领导奖”等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吴某、刘某负责网上答疑、划款、网站日常维护和后台管理。石某、杨某、高某、匡某负责发展投资者,骗取集资。

2007年2月至3月间,石某等人用化名、曾用名在宁夏、四川、湖北、重庆等地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以传销方式“拉人头”,销售“韩国利仁集团私募基金”。截至2007年5月,共骗取人民币1200余万元。上述款项除返利、提成670余万元外,其余被石某、吴某、杨某、刘某、高某、匡某分赃并挥霍。

家住宁夏石嘴山市的刘某听信虚假宣传,明知是非法传销,不但自己购买基金,还伙同他人先后在宁夏大武口、惠农、平罗、银川等地以传销的方式发展人员购买基金。截至案发,刘某等人在宁夏地区形成了200余人参加的基金传销网络,非法募集资金670余万元,返利及提成320余万元。其中,刘某以传销方式,自己或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非法募集资金41万元,获利3.8万元。

2007年5月26日,基金网站关闭,推销该基金的杨某、匡某也失去联系,不少投资人即向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报案。石嘴山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后,决定立案查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2009年4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石某、吴某、杨某、刘某、高某、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预期盈利和归还集资款的能力,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虚构资金用途,并以传销方式,采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及返利和提成的非法手段,骗取不特定公众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刘某明知是非法传销行为,仍积极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等人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8万元;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获刑。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案例 摘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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