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为何变成了加害者? 山西众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07-26 阅读数 289728

一位曾经是非法集资案的受害者,没有从中吸取教训,从此远离非法集资,反而对非法集资做法加以效仿和创新,由受害者蜕变为加害者,等待他的,只能是作铁窗里度过余生……

2006年6月,陈某、张某某注册成立了山西众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某任法人代表,总经理,张某某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为达到敛财的目的,陈某等人向社会承诺,只要交纳50元卡费就可以成为众奥公司会员,并以此吸引客户通过买单投资获取高额回报。具体做法是每位会员最多可购买10单,每单298元,每10天返还本金三分之一,30天返还全部本金,40天在返还全部本金的基础上再返85%利息,如此每单连本带利可获利553元,另外还可以按购买单数获取相应的电器或生活用品的奖励。

同年11月,陈某等人在忻州市七个区县组建了78个特许加盟配送站,发展的会员多达5300余人。另外,众奥公司还在省内忻州、吕梁、晋中等地及省外辽宁、河北等地分别设立了特许加盟站。到案发时,陈某等人非法集资3.95亿元,转出或返还会员资金3.9亿元。

同年12月,陈某与张某某等人在众奥公司没有新会员投资且无法返还所承诺的利息和本金的情况下,将所控制的500余万元分赃后潜逃,直接造成众奥公司和及其忻州服务中心投单的586名会员近450万元的损失。

众奥公司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实际上仍然没有摆脱用后面参与者的投资款偿还前一批加入者的本金和利润的古老的庞氏骗局手法。令人讽刺的是,想出这些招数的陈某,并不是一个诈骗老手,恰恰相反,他自己就曾经在大庆和杭州被人用同样的手段欺骗过。陈某意识到这是个巨大的骗局,同时也是快速敛财的绝佳手段,于是如法炮制,虚构了上海市众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电子商务业务,并成立了众奥公司,宣称该公司是山西省第一家在电子领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电子商务公司,主营业务为网上购物、电子商务,在山西、秦皇岛等地投资有多家大型铁矿和超市,大肆宣传该公司业务稳定,利润惊人,投资人加盟可定期返还高额利润,使投资者队伍迅速扩大。

2006年12月16日,陈某等人被刑事拘留。2008年I月和12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的行为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利,处罚金10万元;判处张某某及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五年不等,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陈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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