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务正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超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07-26 阅读数 379087

房地产经纪公司居然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而且给存款人发放的利息比银行高出许多。这等好事是真的吗?

2005年,刘某在新疆巴州成立超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刘某打起了歪主意。

首先,自2006年起,刘某等人先后在新疆库尔勒、喀什、阿克苏等多地新闻媒体及商务广告平台上发布信息,宣传超越公司可以给急需用钱的单位及个人提供贷款,并自印名片四处散发,逐步在巴州、阿克苏、喀什建立了庞大的借贷关系网。

其次,超越公司在承诺向投资者返还高额利息的同时,为调动业务员积极性,该公司在每笔业务佣金中提成30%发放给业务员。在利益的驱使下,业务员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寻找投资者,使得非法集资的“雪球”越滚越大。

为欺骗投资者信任,使其非法行为“合法化”,刘某成立了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向放款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月息2.5%~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放贷款,按贷款额的5%收取佣金,同时,对大额的抵押贷款还签订格式化的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以此打消投资者的顾虑。

截止2008年7月,以刘某为首的超越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26万余元。

2008年初,超越公司资金链条出现断裂,不断有放款人进行上访或提起诉讼。2008年7月15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将刘某等五人刑事拘留。2010年8月9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40万元;判处其余四人有期徒刑六年到五年。刘某等五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房地产中介、担保公司等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将自担风险。在参与一些投资项目时,投资者必须“留个心眼”,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也不能仅仅听身边的朋友、同事推荐就盲目投入资金。

(摘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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