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典当行存钱得高息?小心被骗! ——泉州市某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05-03 阅读数 397005    赞 1

无论你有何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管你编造多么美丽的借口,只要触犯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俗话说得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典当行又称“当铺”,在我国已有1500年的历史,是以主要以财务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机构。典当行以物换物的融资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个人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如果你有需要,可以将自己的物品如黄金首饰甚至是汽车等质押给典当行获取资金,在约定到期日再将其赎回,以解决临时资金需求。但如果有人推荐你到典当行存款,获取比银行高的利息,那你千万不要参与,因为典当行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一旦出事,你的资金将存在安全隐患。

蔡某某在泉州市某典当行担任经理期间,为了发展业务,于1995年7月至1996年4月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19万元。他还利用担任总经理职务之便,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0‰、18‰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3万元,收款后不入账,又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3.5‰、18‰的月利率,放贷给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蔡某某从中将利息差额占为己有。

1996年12月,蔡某某被司法机关逮捕,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某典当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蔡某某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典当行是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法人单位,某典当行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吸收存款219万元,蔡某某在担任该典当行经理期间,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共计292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相关规定,判处泉州市某典当行罚金3万元,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摘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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