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协储员”的发财之道成了犯罪之路 ——河南汤阴县农民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05-03 阅读数 499954

中国农民向来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发财致富,但河南省汤阴县农民高某某却另辟新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赚取利差,最终走上犯罪之路。

1968年1月出生于河南省汤阴县瓦岗乡大江窑村的农民高某某,初中文化,曾担任汤阴县瓦岗乡信用社协储员,在本地家喻户晓。2006年5月26日,信用社与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群众并不知情,仍认为他在代理信用社行使职责。他故意隐瞒被辞退这一事实,仍以协储员身份吸收农户存款,使很多村民上当受骗。为了不被村民怀疑,高某某先后从邮政储蓄所、信用社柜台拿走存款凭条400余份,把单据一式两份填写好,一份交给存款农户,一份留着自己备查,使受害人误认为自己的钱已经存入银行,手中拿到的是正规的银行存款凭证。

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期间,他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农户存款金额155万元,月利率2.52‰,后又以10‰的月利率贷给其他农户。案发后,高某某的家属将153万元的存款手续全部转给贷款户,由贷款户还款。

2007年6月5日,汤阴县公安局侦查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高某某私自吸收存款,民警赶赴瓦岗乡进行调查。至此,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浮出水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某某于2007年6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9月14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摘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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