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质的内部集资 ——河南安阳县建苑物资贸易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05-03 阅读数 426651

内部集资本想让企业变得更好,可是河南安阳的一家企业却把内部集资逐渐演变为吸收公众资金,不知不觉触犯了刑法,实在是得不偿失。只是懊悔晚矣!

1995年5月5日,安阳县某银行工会申请注册成立安阳县建苑物资贸易中心,安阳县某银行党组任命田某某为该物资贸易中心总经理。为了给银行职工办福利,经行领导同意,从1996年开始,建苑物资贸易中心以月息2%、半年结算的方式,向安阳县银行内部职工集资,用于公司经营。由于利息较高,社会上一部分人知道此事后,也想分一杯羹,千方百计托关系、找门路,通过银行职工介绍参与集资。建苑物资贸易中心一方面碍于情面不好拒绝职工的介绍,另一方面也想拓宽集资渠道,增加集资金额,因此逐渐偏离了内部集资的初衷,集资对象开始向社会扩散。

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建苑物资贸易中心共吸收银行内部职工和社会人员集资144户,累计金额63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114户,累计金额为521万元,外部人员30户,累计金额为113万元。1998年3月以后,物资贸易中心再未支付利息,也未退还本金,未退还的集资款余额为158万元。其中,内部职工余额为119万元,外部人员余额为39万元。

一些参与集资的群众虽然多次奔走,却一直没有结果。2000年8月,建苑物资贸易中心营业执照被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2007年,田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2008年,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对田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认定,建苑物资贸易中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单位名义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田某某作为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摘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案例 今日女报/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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