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12-07 阅读数 253215

2014年6月4日17时27分左右,某司机(身份未确定)驾驶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小车于赣州市章贡区与阳洋驾驶的二轮车发生碰撞,致阳洋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该司机驾车逃逸。公安交警认定该司机承担全部责任,阳洋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当天,阳洋被送医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8178.23元,汽车租赁公司垫付了1700元。经鉴定,阳洋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某汽车租赁公司所有的小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乙保险公司保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公安交警未能查明驾驶员身份为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阳洋遂将其诉至法院。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偿阳洋62999.46元、支付汽车租赁公司1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实际侵权人未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赔偿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规定:优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赔偿。本案中,实际侵权人未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辩解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理由。公安交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小车驾驶人“无名氏”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因此,阳洋和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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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日期: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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