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殃及道路设施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2015-12-07 阅读数 48692

胡先生开车行驶至通州区京哈高速路上时,车子意外自燃,不仅车被烧毁,高速路的护栏及道路旁的草皮等设施也遭到损坏。为此,道路的产权单位将胡先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通州法院审理后判决全部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车辆自燃殃及道路设施

胡先生驾驶一辆中型货车行驶在京哈高速公路出京方向时,车厢内突然冒出黑烟,他赶紧靠边停车。此时,车厢内装的木制品开始燃烧,蹿出火苗。尽管胡先生及时拨打了火警电话,并用灭火器尝试灭火,但还是没能控制住火势。最终,不仅胡先生的车子被烧毁,事故还造成高速路旁的三块钢护栏、两根钢护栏立柱、两个防阻块损坏,并烧毁了沥青砼路面3平方米、边坡草皮189平方米,污染路面40平方米。

事发后,道路产权单位经对路产损失勘查后做出现场勘查记录表,胡先生本人也确认因本次自燃事故给产权单位造成路产损失20054元。而当产权单位向胡先生及其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相互推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道路产权单位将胡先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保险公司理赔

庭审中,胡先生对车辆自燃以及损毁道路设施的事实均表示认可,但认为自己的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方面则认为,这场车辆自燃根本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并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在本案中,关于起火点为木制品亦或车辆本身,被告保险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存在不同意见,但依据有关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的内容应可认定为,车后所载木制品率先起火,后引燃车辆及其他物品。起火后无论木制品抑或车辆本身均处于火势控制之中,二者应视为同一整体,因此其造成的道路设施的损坏应作为车辆在道路上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司机所为符合通常做法

法院指出,在本案中,胡先生发现车后起火时正处于行驶中,他采取紧急停靠、拨打火警电话、等待消防人员救援的行为符合一般驾驶人员处理火灾的通常做法。由于火势蔓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均为起火的必然延续,即事故的必然延续,因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起火之时即为事故发生之时,此时驾驶人处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事故发生后亦导致原告财产受损,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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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 发表日期:20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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