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店离婚时怎样分割?

2015-10-29 阅读数 255184

肖熊与陈丽丽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陈丽丽开始在淘宝网上经营淘宝店,主营女式潮流服装。经过$年的打拼,该店现在已经升级成为一个信用评级高达97.9+的五钻店,日平均交易20多起。其间肖熊虽未直接参与经营,但陈丽丽偶尔也会向肖熊索要资金进货。2012年,两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诉讼中,陈丽丽、肖熊就其他问题早已达成一致,而对这个淘宝店的归属问题却一直争论不休。陈丽丽主张淘宝店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单独注册、独自经营的,开店$年来肖熊从未参与过经营管理,一切大小事务都是自己在处理,故淘宝店应该由陈丽丽继续经营。肖熊则主张自己虽未直接经营,但是淘宝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立的,且陈丽丽为经营该店动用了不少夫妻共同财产,而淘宝店的盈利则全归陈丽丽消费。现在淘宝店的月收益有多高肖熊并不知情,但这一部分收入必须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分割。离婚后淘宝店可以交由陈丽丽继续经营,但是陈丽丽必须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离婚了,淘宝网店能否分割?如何分割?

淘宝店作为网络技术的一个重要衍生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在目前我国法律对淘宝店的性质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一般采取三种方式&协商、作价补偿、竞价。分割淘宝店的一个首要前提就是要确定它的价值。但由于淘宝店的虚拟性,其定性属不可分物。对其分割,可以采取作价补偿的方式,但能否采取竞价方式则有待商榷。因为淘宝店的注册登记必须出示本人真实的身份信息,因此,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根据淘宝店主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的合同,每个淘宝店主的实名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故此,在分割时还是考虑将网店归于注册一*方较为“帖,这样便于日后的继续经营。但是网店的实名注册毕竟只能是一个人,若进货、收款、发货、跟客户的沟通都是另一个人做的,网店其实更依附于实际经营者。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就有待考量了,如果将网店判归注册者所有,那么对实际经营者明显不公平,也不利于淘宝店继续发挥它的价值;而若判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则可能要承受注册者带来的风险。

审判实践中,能够进行分割的都是具体的、可实现的利益,而预期利益处于一种不可知的状态,能否实现,无人知晓,故对预期利益的分割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但倘若全部否认该项请求,又漠视了一方的付出,有失公平。而淘宝店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情况有点类似,两者均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据此,对淘宝店中明确具体的财产如支付宝余额、存货可以平等分割,而对预期收益可以比照该条规定,视具体情况由继续经营一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丈夫肖熊提出,淘宝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提出淘宝店可以给妻子陈丽丽,但是陈丽丽应当做出适当的补偿是可行的。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百问百答》(主编:杜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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