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另一方的伤残赔偿金?

2015-10-29 阅读数 74249

2006年12月,刘梅与邻村的闻奎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3月20日晚上,闻奎在下班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经住院抢救治疗,仍落下八级伤残。2008年12月,闻奎通过诉讼,获得伤残赔偿金6万元。2009年3月,刘梅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平均分割伤残赔偿金。诉讼中,闻奎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伤残赔偿金。

妻子刘梅能否获得丈夫的伤残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穷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受害人穷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残疾赔偿金属于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及第二十五条“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之规定,可以看出,该解释对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收入丧失说,即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丧失导致收入减少的赔偿。

在本案中,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属法定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闻奎的伤残赔偿金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他与刘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梅要求平均分割闻奎的伤残赔偿金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百问百答》(主编:杜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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