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妻子将继女告上法庭:她必须养我

2022-12-21 阅读数 19709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通讯员 王球 鄢晨曦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说的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但是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呢?

现在组合家庭很常见,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比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如何才能恰当处理。还有更多人不清楚的是,当生父母过世后,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近日,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继父母与继子女赡养纠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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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摔伤后,将她告上法庭

“在基层工作30年来,我处理了很多赡养纠纷案件,但像双方当事人是继父母继子女的,还是第一次。”张金来是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流峰人民法庭庭长,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说起了这件有点“特殊”的案子。

李秀英(化名)出生于1940年,今年上半年的一天,她突然向法院起诉自己的两个亲生女儿和继女王丽(化名),要求判决她们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用1000元,并平均分担她此前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和之后还将需要的后续费用。

负责这起诉讼审判工作的张金来前往了解前因后果——1984年2月,李秀英的前夫因病逝世,同年,李秀英认识了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的王强(化名)。很快,李秀英和王强办理了结婚登记,她带着自己和前夫生育的两个女儿和王强以及王强和前妻生育的王丽生活在了一起。当时,王丽只有11岁。

2017年12月,王强因病逝世,已经结婚成家的王丽承担了王强所有医疗费用和丧葬费。

王强的葬礼结束后,王丽和两个继姐妹约定好,“谁的父母去世后产生的丧葬费由谁来负责”。但当时,三人并没有对其它费用做好约定。

2021年秋,独自一人生活的李秀英因为行动不便,不慎摔伤,为了诊治,李秀英在医院花费治疗费用5万余元,经过新农合城乡医疗保险支付后,还有2万余元需要自费。自费的部分由两个亲生女儿来承担。但考虑到自己已经年逾80岁,行动不便需要有人照顾,年老多病,随时可能会住院治疗,且没有经济收入,李秀英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自己的两个女儿和继女王丽告上了法庭。


检察院支持诉讼,继女也需承担部分赡养义务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就是桂阳县检察院支持李秀英起诉。”张金来说,法庭审理认为,这个案子属于赡养纠纷,但不同于往常的赡养纠纷案件,此次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李秀英和王丽之间是否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和继女之间的关系。

张金来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但目前,“受其抚养教育”在我国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他说,根据其他地区具体案例来看,“受其抚养教育”应该满足这三个条件:首先,受抚养教育的对象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其次,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要求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再次,进行抚养教育应经过一定的时间。

法庭经过调查走访得知,李秀英和王强结婚登记后,一直和王强生活在王强所在的村子里,并将自己的户口也迁到了该村。王强去世后,李秀英也一直生活在村子里。

虽然王丽在法庭上声称,自己和李秀英生活了两年后,就到了亲戚家。但根据村委会的证明,王强和李秀英再婚时,王丽才11岁,还正是需要人照顾的时候。

张金来认为,李秀英和王丽在法律上形成了继母与继女关系,当时王丽尚且年幼,她也表示自己共同与李秀英共同生活了两年,因此可以认为李秀英尽到了抚养义务,故李秀英有权向王丽主张基于继子女关系所应有的权利。

法官释法:两人之间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抚养教育力度以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桂阳县流峰人民法庭遂依法判决王丽每月支付李秀英400元赡养费,而李秀英的亲生女儿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同时,王丽还应支付李秀英医疗费6千余元。

张金来告诉记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同时,他还表示,遵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公平原则,如果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形成了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关系,继子女也尽到了对继父母的扶养和赡养,那么继父母逝世后,继子女同样拥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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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女还需履行赡养义务吗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据我国民法典,总结梳理了该院审理的一些赡养纠纷典型案件,以期告诫作为子女依法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也提醒老年人在遇到拒绝赡养的子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中一个继父状告继女的案件跟我们上面报道的案件较为相似。

在小明12岁的时候,其母亲高女士与老张再婚,婚后小明与继父共同生活。后来老张和高女士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现老张年事已高,无法保障最基本的生活。老张主张继子小明现在已成人,并参加工作,在小明需要抚养时,自己给予他最大的关爱和养护,现自己因病无生活来源,小明应承担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

小明认为其与老张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小明承认曾与老张在一起生活,但是小明认为他没有花老张的钱,而且当年老张和自己母亲再婚不到两年就不上班了,自己的花销都是母亲负责。

法官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不存在血缘关系,但继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他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异,继子女理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本案中,小明的母亲与老张结婚时小明未成年,小明和继父共同生活了9年,直至母亲与老张离婚。老张曾给予小明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双方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现老张身患残疾,生活困难,小明已成年,老张要求小明每月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来源:今日女报

编辑:俏俏

二审:吴雯倩

三审:邓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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