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借条,夫妻间借钱要还吗? 律师:看“条”说话还不够

2021-06-02 阅读数 22043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对很多夫妻而言,两口子挣钱一起花,这些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你的,也是我的”,不必算得太清。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了借款行为,还打了借条,这个借条有效吗?借款要不要还?随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夫妻间借贷纠纷案,我们能从中获得答案。

为帮丈夫还赌债,她掏空35万元积蓄

王丹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她和前夫张蒙是2011年在广西桂林游玩时相识相恋的。在她的记忆里,对方经常“手头紧”。

“谈恋爱时,他就经常向我借钱,说是要发展业务,需要资金周转。”王丹算了算,自己前后借给对方20万元。那时候,张蒙打了借条,约定“1个月后还清”,但后来却逾期不还,王丹也没有催促,她觉得“反正要嫁给他,还不还无所谓”。

2013年,王丹被查出怀有身孕后,两人很快在长沙办理了结婚手续。只是等待她的,却是无休止的痛苦。

原来,自王丹生下小孩不久,便经常有陌生男子上门催债,还往家里泼红漆。随着时间的推移,自觉难以隐瞒的张蒙这才向妻子吐露实情。“他说早在我们恋爱前就因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之前跟我借的20万元并未用于投资,而是还了钱。结婚后,他又偷偷赌博,又欠了不少钱。”

在王丹看来,赌博就是个“无底洞”。但为了孩子考虑,她决定帮丈夫摆脱赌博带来的困扰——她将剩下的15万元个人积蓄全部交给丈夫还债,并让其写下一张借条。

“我这么做,并非不讲情面,而是希望他能改掉赌博恶习,重新回归家庭。”但王丹的良苦用心却没有换来丈夫的迷途知返。“那时候,他从不找工作,整天游手好闲,晚上依然偷偷溜出去赌博,我稍有埋怨,他就拳打脚踢,还威胁‘要把孩子扔下楼’。”

 婚内借钱私用,离婚凭借条索偿

“没有安全感、幸福感的婚姻,不如早早结束。”想到这,王丹遂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蒙解除婚姻关系,拿回恋爱、婚姻期间借给对方的35万元钱。

庭审中,张蒙对恋爱期间向王丹借20万元钱款一事没有异议,但对婚姻期间借来的15万元“有看法”。

张蒙辩称,他婚内向妻子借的15万元并非用于偿还赌债,而是用来经营公司,目的是营造更好的夫妻生活。不过,因自己没有亲自管理在桂林的公司,公司用人不当导致倒闭亏损,加之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没有约定财产分开,故亏损的钱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毕竟,我的公司就是她的公司。”

不过,张蒙的说法最终被天心区人民法院推翻。

经法院审理查明,夫妻结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由于张蒙所述公司成立于夫妻婚前,且公司法人代表仅登记为张蒙一人,故张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向王丹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公司的行为应适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处理,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讼争借条,是张蒙在婚内向王丹借款的凭证,且张蒙对借贷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王丹要求张蒙偿还15万元婚内借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这些情况下,夫妻之间借钱也得还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进行财产约定,并通过多种方式来对婚前、婚内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约定;而借条是财产约定的一种方式,应当受法律保护。

不过,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比如,夫妻之间婚内借下的钱款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非用于个人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

如果夫妻借款一方不是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则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之间就形成了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是需要偿还其债务的,其间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编辑:罗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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