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之下,生娃与教学却发生现实冲突:“学院女职工未报备怀孕受罚”

2019-07-03 阅读数 327118

女职工未报备怀孕受罚

据悉,6月27日,河北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学校计划生育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以及对部分员工的处罚公告。通报指出,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的资格”“调离辅导员岗位,待岗”等处罚。

6月28日,这一公告经媒体曝光后迅速在网上发酵,有许多网民称这样的规定和处罚侵犯了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总工会关注到舆情发展,立即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对学校出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文件提出严正批评。6月28日晚,学院连夜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意见。据悉,目前学校教学、生活都已恢复正常状态。

女职工未报备怀孕受罚

▲6月29日,河北传媒学院在微博和校园官网上发出对外情况说明。

据了解,河北传媒学院是一所以传媒、艺术类专业为主,艺、文、工、管、教等多学科兼容的民办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经教育部备案。然而很难想象,在人类文明高度发展、法律不断完善的今天,女性仍会因为生育这一天然的生理属性,成为被不断伤害的对象。

当今职场,生育歧视现象十分普遍,像一个可以幻化千张面孔的幽灵,在女性职业生涯的各个阶段伺机潜伏。

许多育龄女性在求职面试时,都难免会被问到是否结婚、是否生育等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已婚未育的女性往往最先被人力资源部门拒之门外,因为她们已经被企业标记为一个随时可能生育休假的“定时炸弹”,存在着“高成本养人,低劳动产出”的风险。

即便获得了工作,很多已婚未育或未婚女性也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承诺几年内不怀孕”的隐形不平等条款。生育后重回职场的新妈妈,由于育儿压力,考虑到工作与生活平衡的需求,需要一段适应和磨合期,此时她们则会面临曾经的位置被取代,原有的权责被架空,甚至自己最终被企业扫地出门的风险。很多女性在其职业生涯中,因为承担着赡养老人、照料子女等家庭工作,很难被委以重任,或不得不放弃工作。

自从国家实施二孩生育政策后,各地推出了延长产假时间、哺乳期灵活工作时间等优惠政策。6月2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活动管理促进妇女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并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

但是,法律法规对女性的保护和优待,在某些企业眼中,反而成为限制育龄女性的首要原因。企业总是急于翻开法律法规,利用没有明确要求或详细规定的法律空白,对女性下手。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10月做了第二次修正。其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在现实中生娃与教学确实会发生冲突。一所重点中学教师对记者说,她所在的学校,要求“一个教研组如果有一个老师怀孕了,下一个至少要推迟三个月”。

“这样的规定,无形中给老师们在教学压力外形成了又一种精神压力,好多想怀孕却急的怀不上,一些怀上了但又因压力大导致流产。”这位教师说。

一所小学负责人告诉记者:“女老师怀孕,我们学校没有让排队,因为怀孕这个事情,不能按着点儿说,但怀孕后要尽快给学校报备,好对未来的教学接续进行安排。”

一位不愿具名的大学法律教授说,学校、医院等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肯定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有的暴露出来了,有的没暴露出来,都有压力。她认为,这个矛盾有两个层次的权利关系。女工的生育权是绝对权,女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是相对权。单位实现其劳动管理权,不可阻碍生育权的实现,单位更无处罚权。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从长期和根本上看,还是要强化政府责任,在生育、养育、教育、社会保障等软件和硬件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投入,提供便利条件,减少女性因生育带来的不利影响。

来源:中国妇女报(记者 周丽婷)、中青评论(作者 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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