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告诉你:这些职场规定不是奇葩 是违法!

2017-10-23 阅读数 169660

职场 公司奇葩规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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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李诗韵

喝水要申请、上厕所要报告、请病假要扣工资……早在2011年10月,今日女报就曾报道某世界知名奢侈品牌利用奇葩规定“虐待员工”,引发了一场职场人对公司奇葩规定的大讨论。

时隔6年,职场上有不少新气象,但员工们的吐槽也在与时俱进——为啥?因为一些公司的奇葩规定也在“更新”。10月20日,正在湖南某传媒集团就职的王女士就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诉苦:“在办公室里限制员工不算什么,我们老板竟规定员工每天要走满8000步,否则扣工资!”王女士说,虽然老板的初衷是让大家注意身体健康,但如果拿扣钱来强制执行,实在让人不爽。

那么,公司推出这样的规定合理吗?今天,我们特邀知名法律专家,一起讨论这个与职场人息息相关的话题——哪些规矩可不仅仅只是“奇葩”这么简单?哪些可能涉嫌违法?你又要如何勇敢的说“不”呢?

事件>>

单位规定员工每天走满8000步

不要在办公室久坐,鼓励员工外出散步——听着挺人性化的!然而,长沙31岁的王女士却对单位领导的这一项“强制要求”表示不满。到底是怎么回事?

“当运动也被计算到绩效考核里,真的感觉压力山大!”原来,王女士在长沙一家大型传媒集团上班,由于近些年频繁出现传媒人猝死的新闻,单位领导便提出了“健康工作”的理念,鼓励员工“少坐办公室,多出门活动”。

然而,光说不做可不行!今年6月,王女士的办公室就贴出一张“公告”,要求每位员工打开微信计步功能,每天必须走满8000步。完成任务可领取100元运动奖金,而一旦没有完成任务,则倒扣100元。

当然,领导之后向大家表态:“等大家真正爱上运动那一天,这个规定可以取消。”

“每个人体质不同,运动极限自然不同,这样的规定太霸道了。”王女士说,这个奇葩规定遭到了不少同事的吐槽,可至今没人敢去跟领导提反对意见,“一些不认同企业文化或者体形太胖根本无法完成任务的同事就选择了离职”。

王女士很困惑——面对单位这样的奇葩规定,到底该怎么办?

律师连线

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为一家公司的管理者,将“每天要走8000步”作为一项硬性规定,完不成的还要倒扣100块,已涉嫌违法。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HR支招

学会与老板“坦诚相待”

曹雪芹(资深人力资源管理师)

如今,很多单位都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规定”,有些规定,可能吐个槽,忍一忍也就过去了;然而,面对像王女士这样的无法完成的奇葩规定,我们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与老板坦诚相待”,了解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的初衷。

一般来说,大公司在制定某规章条例时都有严谨的流程和明确的目的。所以,当员工对某项制度感到不满,不妨先做一项民意调查,看看身边究竟有多少同事与自己感受相当。如果超过半数,则可以适时选择私下向领导反应或以“联名书信”的方式进行“反抗”。

调查

注意防范这5种“奇葩”规定

当然,王女士的遭遇可不是“奇葩之最”。10月21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针对湖南省内传媒、IT、工业、金融等行业的30名员工做了一项小调查,其中有60%以上的员工认为自己的企业有“奇葩规定”。

那么,“槽点”最高的几种“奇葩规定”是什么?它们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1.“必须给领导朋友圈点赞,且每天转发2篇。”

奇葩指数:★★★★★

“@所有人:我刚发了一篇最新的朋友圈,麻烦给我点赞。”每次看到微信群里的这类消息,孙先生就特别反感——在长沙某保险公司上班的他几乎每天都要给领导的朋友圈点赞,“遇上特别有意思的事,还要无脑转发!”

孙先生说,前段时间入职不久,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就悄悄告诉自己:“公司早有小规定,必须支持老板的朋友圈。如果不转发被他点名了,直接影响年终奖数额。”

律师说>>

年终奖金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激励制度,实践中多以用人单位年度经营盈亏状况、营业目标的实现情况、相关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和工作年限等多个因素为实现条件。年度绩效奖金虽然属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的范畴,但公司领导要求“必须给领导朋友圈点赞,且每天必须转发2篇”,否则年终奖金不能拿满额,还是非常不妥的。

2.“对不起,你被公司末位淘汰了。”

奇葩指数:★★★★★

员工竞争本是每个公司的常态,可在长沙某医药企业里,李女士感觉特别委屈——进入公司时,她并没有机会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好不容易熬了大半年转了正,才知道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也就是每年度销售额排在末位的人就会被公司开除。

李女士作为新人,业绩自然比不过老员工。如今,连续2个月业绩都是“末位”的她感到特别迷茫,“公司真的可以用这个理由开除我吗?”

律师说>>

“末位淘汰”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第39条、40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和制度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方能援引条款解除合同。显然,解除合同的关键在于确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实际上“末位淘汰”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劳动者的业务能力,它只能衡量一名劳动者在一群人中的业务排名。

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3.“单位内部人员不得互相谈恋爱、结婚,否则会辞退一方。”

奇葩指数:★★★★

距离2018年只有2个多月时间,赵女士又开始苦恼了——自从2年前进入湖南某大型房地产公司后,她和只有“一桌之隔”的男友就陷入了“隐恋”状态。

原来,赵女士的公司早有规定:“内部人员不得互相谈恋爱、结婚,除非一方离职”。可如今,年近30岁的她被双方父母催婚,不得不考虑公开恋情。无奈之下,赵女士也只能和男友商量“到底谁放弃工作”……

律师说>>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不符合规定内容,企业无权开除员工。

4.“请假三天,当月绩效奖金一次性扣完。”

奇葩指数:★★★

连续请假三天,当月绩效奖金减半——原以为这只是“吓唬人”的奇葩规定,却不知,这样的规定还真落实到陈先生身上了。

“入职手册上只写了不允许无故旷工与请假,没说请假三天就要扣钱啊。”陈先生在长沙一家投资公司上班,今年上半年的一次请假让他久久不能释怀,“生了个病,住了5天医院,没有完全康复就赶去上班,可这个月一大半的收入还是给扣了。”

律师说>>

该规定不妥当。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职工请假的类型决定工资和奖金的支付。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通常也包含绩效奖金。

5.“上班必须早到,否则视为迟到。”

奇葩指数:★★★

说起加班的烦恼,作为湖南的IT男青年,谭先生有吐不完的苦水——网络时代,科技IT行业迅速发展,公司业务扩张,也导致他周一到周五的工作任务饱和。于是,谭先生所在的长沙某网络科技公司老板便召唤大家周末加班开会,培训员工。

“入职时说好的双休全部没了。”谭先生说,最奇葩的是,公司还出了新规定:“每天上班必须早到,踩点上班都视为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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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劳动法对加班时间是有严格规定的,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培训对企业来讲是提高自身竞争力的一种方式,在双休日培训,也属于工作性质的培训,培训本身就是工作的一部分,也应当认为是加班。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或者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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