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技派!女子当孩子面捡他人手机 被民警调查时装不知情

2017-07-21 阅读数 400964

女子当孩面捡手机

文:王李和

广西南宁的刘女士坐地铁时,不小心将手机弄丢了。监控显示,一名女子捡起了手机后就离开了,民警通过监控找到女子将其拦截。由于她的小孩也在旁边,民警担心对小孩影响不好,于是单独找女子调查,女子却表现出一副毫不知情的样子。被民警戳穿后,女子最终交回了手机,做了登记之后离开。(7月19日当代生活报)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我高兴的说了声:叔叔再见!”这首歌谣《一分钱》也算是脍炙人口了,大街小巷老人小孩应该都会唱吧。而这首儿歌的主题也是在教育孩子们拾到东西要交给警察叔叔,不能占为己有,拾金不昧才是好孩子,孩子们在欢快的儿歌中学到了道理。这应该也是很多家长们认可的吧,但新闻中的这位女子当着孩子面捡手机占为己有,不知道会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中留下怎样的认知。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每一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将来能够出类拔萃,当然不仅是成绩,更是素质和价值观。家长们在教育中也很在意孩子的品德教育,但再好的说教也抵不过以身作则,家长的一举一动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孩子,尤其是在孩子小的时候,会认为父母的很多行为都是对的,甚至是标杆。

试想一下,如果该女子能够在捡到手机后当着孩子的面交给民警,并告诉孩子拾到东西要交还失主或交给警察叔叔,那是一个多么好的教育孩子的案例啊,难道不比那些喋喋不休的说教和恨铁不成钢的抱怨来得容易吗?往往生活就是最好的课堂。

孩子在成长中对事物的认知有一个过程,若引导得当将终身受益,若引导不当则可能会毁了孩子一生。引导是一个非常好的教育方式,在生活中多留意多观察,用具体实例告诉孩子是非对错,教育效果会更好。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得真知,家庭教育也是如此。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当好父母更要当好孩子的人生导师,以身作则,以理服人,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以上来源:东北新闻网金虎时评)

普法TIPS:

同是拾物不还,为何定罪不同?

民警和法官称,捡到东西不归还,根据造成的结果等因素,追究起来,可分犯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三种。

一法官说,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在于: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和他人的埋藏物。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这既包括他人所有并占有的财物,也包括虽然不是他人所有但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构成盗窃罪。

二是犯罪的手段不同。侵占罪有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控制下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而盗窃罪原则上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即使窃取他人财物后又主动退还的,也不影响定性。比如,一个妇女将一个内有现金5000元的钱包落在公园的长椅上,起身向前走出十余米后立即想起,回转身想取回钱包,发现钱包已被行为人取走,刚跑出不远,妇女立即追赶拿走钱包的行为人,行为人则成立盗窃行为;而如果这个妇女是在起身向前走出几十米转了个弯后才想起,回转身想找回钱包,发现钱包已被行为人取走,且拒不归还,行为人则属于侵占行为。

三是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式不同。侵占罪是当事人告诉的才受理。而盗窃罪属公诉案件,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综上,盗窃罪是取得的财物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认识到财物归他人占有,并转移了这种占有。而侵占罪是获得无他人占有的财物,并决定持续非法支配。

  女子当孩面捡手机 凤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