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是故事,而是违法犯罪!

2016-04-13 阅读数 130303

家庭暴力不是故事,而是违法犯罪!

近日,《如何谋杀你的妻子》一文引发社会关注——妇联组织坚决反对家庭暴力,愿为受暴姐妹提供帮助!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不是故事而是违法犯罪

《如何谋杀你的妻子》原文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不是故事而是违法犯罪

今天我要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这个故事的全名应该叫“如何谋杀你的妻子,而且你只需要坐区区4年牢,出狱之后还可以再娶一个,接着谋杀”。

杀人者,叫王光宇。

被杀者,叫董珊珊。

2008年底,25岁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嫁给了王光宇,他长得高大端正,又是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经理,她觉得这个男人很能给他安全感。她对她妈妈说“妈!以后不管出去干什么,我有一种这个男人能保护我的感觉,最起码我受欺负的时候,他肯定会替我打倒一片。”

她没有想到,真正向她施暴的,正是这个男人。

王光宇对董珊珊多次家暴,把她都打怕了。董珊珊一说要离婚,王光宇就威胁要杀她全家。有一次,他强迫她脱光衣服,趴在客厅落地窗,没有任何窗帘遮挡,用强光照射,以此羞辱她——这真的不是A片虐待情节吗。

也许你会问,她老公打她,她不会跑吗?

她跑了,她跑了很多次,躲到各种地方。但无论她跑多少次,都会被抓回去。有一次她逃回娘家,王光宇纠结了一帮人,去她娘家,把她拎出来,高举过头顶,跟游行示威似的,当场抓走。

那么,她不会报警吗?

她报警了,她和她妈先后8次报警求助,请注意,是8次。

而且不是只在北京一个区报警,而是很多区报警。基本上警察的反应都是,“毕竟是夫妻,不好管”。董珊珊妈妈说,我女儿已经起诉离婚了。警察说,不是刚起诉吗,还没判下来,那还是夫妻啊,还是家事啊。董珊珊妈妈已经崩溃了,跟警察说,“每次报警你们都说是合法夫妻,我女儿迟早要被王光宇打死,是不是她被打死了你们才会管?”

报警求助无效,董珊珊下了决心,一定要和这个人渣离婚。

 

2009年4月8日,她起诉离婚。这一举动彻底激怒了王光宇。董珊珊很害怕,拜托表哥在丰台帮她偷偷租了房子,她去那里躲着。6月,王光宇还是照样找到她,带着一帮人把她抓走,并且带去河北监禁起来,反复殴打。2009年8月11日,董珊珊已经被监禁了50多天,她逃回奶奶家,当天上午报警,遗憾的是,董珊珊没有来得及留下笔录,就医治无效死亡。

董珊珊死后,王光宇描述最后一次殴打她的情景: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位置,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

后来医院的诊断书中描述:董珊珊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变形萎缩,头部多发挫伤,多跟肋骨骨折……从外观来看,就像一个妊娠将近足月的孕妇,好像被一群人打过的感觉。

可见打得之嚣张,手段之残忍,用力之凶狠。

2010年7月,王光宇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是的,只有6年半。

2014年初,王光宇被提前释放。他认识了一个23岁的小姑娘,两人结婚。几个月之后,北京一家妇女法律咨询中心接到一个女孩的求助,说自己受到严重家暴,一提离婚,丈夫王光宇就扬言要杀她全家。

不知道这件事结果如何,没有后续,是最近因为和颐酒店事件又被重新翻出来。

可以想象,王光宇一定是有恃无恐的。

毕竟他也不是第一次弄死一个女人了。

轻车熟路呀。

不就是再坐几年牢嘛,多大点事。

相应的,2012年底,四川一女性长期受家暴,手指都被老公切了,出于自卫,杀了自己老公,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才改判死缓。

2014年,一位广东女性,因为丈夫有外遇,剪掉了他的JJ,被判4年7个月。相比董珊珊事件,有人说,一条人命和一条海绵体价值差不多啊。

为什么当时王光宇只判了6年?

因为法官认定的是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的最高量刑是7年。

当时王光宇的检察官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讲述自己为什么定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说实话,这是有史以来让我最愤怒的文字之一。

这位检察官的说辞是:

1.“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指的家庭成员之间,故意杀人罪可以发生于任何人之间”——所以你看,你杀老婆,是虐待;杀路人,是故意伤害。这等于鼓励罪犯们:如果你想谋杀一个女人,很简单,娶了她吧。

2.“在主观方面,虐待罪主观上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故意伤人罪则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伤亡”——所以王光宇纠集一伙帮凶几次抓董珊珊,非法监禁,打得董珊珊多处肋骨断裂,腹部血肿,导致她死亡,这些都不是他故意的,都是不小心的,涂点云南白药、贴个创可贴就可以满血复活的是吗?检察官是瞎的吗?

3.“在客观方面,虐待行为属于连续犯罪,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而故意伤害罪属于一次性行为”——所以,经常性犯罪比一次性犯罪量刑更轻喽?你特么是在逗我?你的意思是,不要一次性就把你的妻子弄死,请长期持续地虐待她吗?

有人说检察官是收了钱了。

老实说我觉得没收钱才更可怕。

如果没收钱他都觉得他这么定罪是对的,是众人皆醉他独醒,是只有他最懂法,以后同类案件发生,他还会这么判。

这特么才可怕啊。

你知道在国外一个家暴者的生存环境有多艰难吗?

在美国,家暴事件中,受害者可以申请保护令,施暴者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接近受害者的。他都不能在你周围出现,一出现你就可以报警。

在英国,为应对家庭暴力,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所以你只要一朝是家暴者,终身都是家暴者。像王光宇这种惯犯,他只要一谈恋爱,他的现任就会知道他的案底,从中评估要不要跟他在一起。

在加拿大,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

知乎上有个国外的网友说了一个细节,有一次他妈妈在花园为了躲蜜蜂,摔了一跤。他送他妈去医院,护士故意把他支开,问他妈妈,你可以说实话,你是被儿子家暴了吗?医护人员都会站出来保护家暴者,真的是太温暖了。

说回董珊珊的事件。

虐待罪的本意,本来是为了保护家庭中的弱者,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侮辱罪、遗弃罪等,包括不让你吃饭、不给你看病、不致伤的打骂、关你禁闭等。

然而现在成为了家暴者的保护伞。

有人感叹,“世间应无法外之地”,我们是法治国家,家庭反而成了法律无法约束的地方。

我们讲的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仿佛家庭内部的事,就可以家法处置,不在法律的管辖之内。

我们信奉的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不仅一般人这么想,执法人士也这么想。

一个警察,不受理家暴事件,因为他觉得丈夫打妻子,不是什么大事。

一个检查官,给杀人者判6年,因为他觉得家庭中的伤害,可以从轻。

我只想说,难道杀老婆不比杀陌生人更严重吗?

一个和你朝夕相处的人他们都下得了手,在陌生人面前岂不是更没人性?

他们之所以不杀陌生人,不就是因为杀陌生人成本更高、代价更大吗?

不要让结婚证书变成虐待许可证。

 

 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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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闻链接:

《长沙发出首份由妇联组织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长沙晚报讯(记者匡春林黎欣刚王斌通讯员李万锋舒秋膂黄旭)昨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日。当日,长沙市妇联到岳麓区人民法院,代家庭暴力受害人周某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当事人周某实施家庭暴力。这是湖南省首份单独立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全国第一份由妇联组织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2000年9月,周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周某噩梦般的日子从2015年12月6日开始。当日,她被刘某某殴打。随后,周某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并做了笔录,周某经鉴定为轻微伤。今年1月,刘某某再次殴打周某,周某再次报警,派出所再次出警并制作笔录,并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函,受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今年2月25日,长沙市妇联回访时,周某表示害怕被再次施暴,希望市妇联能够代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2月26日,长沙市妇联通过联系公安部门及律师,收集整理了被申请人实施家暴行为的相关证据,代受害人周某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岳麓区人民法院当即受理,并按照昨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发出裁定书并明确:一、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当事人周某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当事人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该裁定还明确:被申请人刘某某若违反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岳麓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具备四个方面的基本功能:一是威慑功能。使被申请人不敢再行施暴;二是缓冲功能。将施暴人与受害人进行隔离,使施暴人不能伤害或威胁到受害人;三是渠道功能。将国家干预引入家庭领域,开辟了干预和治理家庭暴力的新途径;四是平衡功能。通过发出保护令,加强弱者的保护,抑制施暴者的行为。

“这是长沙市妇联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维护受暴妇女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长沙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谭慧慧说。

又讯(记者黎欣刚)昨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首日,根据当事人刘某当日的申请,发出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被申请人潘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不得再威胁、殴打、骚扰、跟踪刘某,或者与刘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不得再骚扰、跟踪刘某的亲属或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刘某与丈夫潘某于2012年4月结婚以来,潘某经常对其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致其身体受伤。刘某曾因此向派出所报案。昨日,刘某向法院提交了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病历等证据,申请保护令。法院审查后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相关链接

变化昨起可据家暴行为申请人身保护

“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只能依托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申请人身保护令,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岳麓区人民法院法官说,但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保护的申请。

据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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