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对因疫苗造成严重损害者一次性补偿

2010-03-27 阅读数 481207

  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或个人不能对疫苗异常反应作结论

  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

  属于二类疫苗(自费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3月26日,记者从卫生部获悉,目前,在我国已建立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对疫苗接种后出现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不良反应均需要报告和监测,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均要进行报告,必要时进行调查处理。

  严重异常反应发生率很低

  针对近期一些人对接种疫苗的安全产生怀疑,卫生部表示,近几年,我国每年预防接种大约10亿剂次,但是经过调查诊断与接种疫苗有关且较为严重的异常反应很少,发生率很低。

  卫生部表示,关于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由于造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因素非常复杂,按照规定,在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专家组,负责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上市疫苗总体安全

  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对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引起的死亡事件,需要进行尸检才能得出结论。

  按照规定,对因异常反应引起的严重损害者给予一次性补偿,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属于二类疫苗(自费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卫生部强调,我国上市疫苗总体上是安全的,近年报道的多起“接种事件”均没有证据表明与疫苗质量有关,如泗县甲肝疫苗接种群体事件。

  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测乙肝

  当天,卫生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出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转氨酶。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疫苗接种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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