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有望享受带薪“痛经假” 相关条例正修订

2010-01-10 阅读数 162340

  据全国总工会官方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组织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中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
 

  痛经假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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