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介绍“老伴”四老人拐卖智障妇女

2008-06-18 阅读数 404953

  中国法院网讯(曹从杰)   6月16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妇女案,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朝国、张凤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各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学伍、席守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各2000元。

  2006年7月某日,被告人范朝国(现年68岁)、张凤兰(现年57岁)电话预谋后,由被告人张凤兰伙同山东东明县的曹建国(另案处理)将该县沙沃乡朱刘村智障妇女阿丽拐至其约定的黄河西岸河南境内,被告人范朝国同其子范运胜(另案处理)开三马车赶到该处,被告人范朝国与曹建国商定价格2500元,并当场付款。之后被告人范朝国与范运胜将阿丽带至家中。

  然后通知被告人王学伍(现年68岁)、席守训(现年59岁),说是要给二人介绍老伴,二被告人看到阿丽精神有问题,便没有同意,反而同被告人范朝国、张凤兰商议通过他人将阿丽介绍给滑县万古镇东乔庄的乔某,乔某之父看过阿丽也没有同意。被告人王学伍、席守训及陈自恩(另案处理)又将该女介绍给万古镇棘马林村村民高银锵,商定价格3200元;高银锵将该女领回家中共同生活,并约定三日后在被告人王学伍家付款。案发后,被害人阿丽被解救返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朝国、张凤兰、王学伍、席守训以出卖为目的,拐卖智障妇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朝国在犯罪中实施了购买、出卖等行为,被告人张凤兰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拐骗、出卖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学伍、席守训参与介绍、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范朝国、张凤兰认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学伍、席守训系从犯,又有立功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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