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千件银饰被销赃熔成银锭:39万变成18万,店主的损失能追回吗

2022-02-17 阅读数 38264

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几个月前,地处贵州省松桃县和湖南省凤凰县交界的“三苗匠艺”银器店遭了贼。好在,小偷“光顾”店面不到两个月就被警方抓获。

这对“三苗匠艺”银器店老板王晓超来说,原本是个好消息。但凤凰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刑事判决,让他烦闷不已。“被盗财物超1200件,价值39万余元,可我只能拿到18万余元赔偿金,差太多了。”

原来,小偷盗走大量银制工艺品后将其熔炼成银锭,再按克计价,称重销赃。后经法院审理,小偷的销赃数额被认定为盗窃数额,并据此判决退赔。那么,当销赃数额低于被盗财物实际价值,受害人能否维权追赔?被盗财物损毁后价格将如何认定?来听听律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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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小偷“光顾”的三苗匠艺银器店。)

银器店一夜被盗,损失超39万元

2021年5月21日凌晨,熟睡中的王晓超被一通电话吵醒。

“王老板,店子被偷了……”电话一挂断,王晓超就火急火燎地赶往位于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正大镇的“三苗匠艺”银器店。

王晓超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当天,接到员工报案的松桃县公安局很快出警,并对现场进行勘查。事后,自己在询问店铺财务,查询库管系统数据后对被盗财物损失情况进行确定。“被偷的银饰品和朱砂饰品共计1275件,重近4万克。”

同年9月9日,松桃县警方对“三苗匠艺”银器店被盗财物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损失评估鉴定。

2022年2月13日上午,王晓超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盖有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印章的松(刑)鉴通字(2021)39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里面写道:“我局聘请有关人员,对被盗银饰品和朱砂饰品进行了价格鉴定,认定价值为395432元。”

这些财物如何被盗走,又“销”往何处?这些问题,在距案发时间过去近两个月后,随着一盗销团伙被凤凰县警方抓获,答案也随之揭晓。

“这个盗销团伙是再次犯案被抓的,经警方讯问,他们交代了偷我门店的情况。”据王晓超叙述,小偷在盗取银饰品和朱砂饰品后,为了防止警方调查,临走时还将店内监控主机带走,之后,将偷盗财物藏在一处偏僻山林里。待确定“买家”后,犯罪嫌疑人将盗得的银饰品熔烧成银锭,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按克计价,称重销赃,几经转手后,这批赃物最终被卖到了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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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饰品被熔银锭后,财物追赔大“掉价”

原本对王晓超来说,犯罪嫌疑人被抓算得上是个好消息,至少,“被偷的财物总算找回来了”。可接下来,变故连连。

据王晓超介绍,一方面,松桃县公安局以“三苗匠艺”银器店被盗案不属于辖区管辖案件为由,将该案移送凤凰县公安局管辖;另一方面,对于松桃县公安局出具的被盗财物损失价值鉴定通知书,凤凰县相关单位部门不予认可。

那如果对被盗财物价值重新做损失鉴定呢?几经打听询问后,王晓超发现这个办法也行不通。“说是没有被盗财物实物,不予鉴定。”至此,他坦言,凤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是他唯一的希望。

2021年12月31日,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采访中,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从王晓超出示的一份由凤凰县人民法院下发的案号为(2021)湘3123刑初231号的刑事判决书中得知,经当庭举证和质证,法院确认“三苗匠艺”银器店被盗银饰品被犯罪嫌疑人加工成银锭、银砖,称重为72.5斤(即36250克),以5元每克的价格结算,销赃金额为181250元。其中,两名嫌犯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分别赔偿王晓超6万元和6.6万元,此外,法院责令偷盗主犯刘安(化名)退赔“三苗匠艺”银器店55250元。

对于这个结果,王晓超持有异议。“银饰品不仅有贵重金属成分,它还要付出人工成本,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如果在市场售卖,其实际价值远远超过熔烧成银锭的销赃价值。”目前,王晓超正在搜集更多证据,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张琴(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判决退赔后不能民事诉讼追赔

通常,在处理盗窃案件过程中,对于既有价格鉴定结论,又有销赃数额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会选择较高数额作为定案依据,同样,在处理受害人退赔事宜中也会据此酌情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刑事判决中一般会判决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但被告人往往却不执行刑事判决追缴或退赔的内容,或者受害人对退赔内容不认可,受害人还能另行通过民事起诉要求赔偿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刑事判决作出了责令退赔或追赃的处理,权利已获得救济途径,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追赔时,法院不予受理。

 

被盗财物价格,这样认定

至于王晓超被盗银饰品和朱砂饰品的价格如何认定,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提及。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相关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其中,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即便像本案中被盗的银饰品已被销赃、挥霍,甚至丢弃、毁坏,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也可以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相关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编辑:俏俏

审核:吴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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